Wednesday, April 25, 2012

约翰•罗尔斯 (John Rawls) 之“正义论”

前言:何谓“正义”?

简而言之,“正义”指的是一种以道德,理性,法律,自然法或宗教等为标准的“道德正确性”概念,用于判断某些行为或政策是否公正(being just) 公平(being fair)罗尔斯认为正如“真理”是思想系统的第一美德,而“正义”则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也是所有社会制度的根本基础。

在“正义”的概念当中,“应报正义” (Retributive justice是从“公正”的角度去平衡社会罪责,以伸张社会“正义”;而“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则是从“公平”的角度去考虑“如何”把“社会资源”正义的分配给 “社会成员”。罗尔斯认为一切以出身,封建,种姓,社会经济地位,甚至是以天赋为标准的分配方法,都具有一定的道德任意性,唯有以平等原则为标准的“分配正义”才具有最确当的道德正确性;而这也就是其“正义论”中正义即公平理论的其中一个最根本的基础。

罗尔斯“正义论”的主旨
罗尔斯所处的年代,“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和“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是两个主流的“正义”理论。虽然罗尔斯认同这两种理论都有其可取之处,但却认为其无法为社会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正义”。在“正义论”一文中,罗尔斯尝试以社会契约理论(theory of social contract)为基础,构建起一个比传统社会契约理论更具有普遍性和更高层次抽象意义的“正义”概念(特别是“分配正义”)。传统社会契约理论所关注的有关社会成员之间如何通过契约来设定具有正当性的政治制度和政权,而罗尔斯的焦点则是一切社会架构,包括用于建立政治制度和政权之社会契约所依附的最根本之正义原则(principles of justice)罗尔斯认为这些正义原则应该是分配社会基本益品/基本/基本有用物primary goods的最基本原则和最终依据。而所谓的基本益品即是每位具有理性的人类所正常需要,以使其之所以为人之权利和社会资源,如自由,机会,财富等人类基本尊严的基础。这些正义原则将决定所有其它后续的社会协议,而一个以此方式层层建设的社会也将会是一个公正公平(Just and Fair)的社会。因此罗尔斯把这套正义理论称之为正义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

社会契约的道德正当性

学术界对传统社会契约理论的批评主要是针对两个方面。首先社会契约往往在现实社会并不真正的存在,故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契约还是否具有正当性常存有争议。其二,即便是社会各方自主自愿达成某种协议,但由于社会各方的资源,信息和谈判能力等条件的不对称,往往不能保证协议本身的公正和公平性。换句话说,某社会契约存在的事实本身并非该社会协议具有道德说服力的必要或充分条件。

针对以上的第一个争议,約翰·洛克提出“默然同意”(tacit consent)作为解释,而康德则以“假设性同意”(hypothetical consent / agreement)回应之,即假设如果我们把协议和相关事实呈现在理性行为者面前,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该协议将会被理性行为者所接纳。罗尔斯基本上采纳了康德“假设性同意”理论,但认为这还是不能保证契约本身的公正公平性。为了处理契约的公正公平问题,罗尔斯认为康德假设性同意”还必须建构在各方的“原始平等地位” (initial position of equality) 之上,进而提出了“原初立场”(original position)的理论概念。

何谓“原初立场”?

罗尔斯解释说其所谓的“原初立场”所指的并非是某种现实意义上的历史或文化初始状态,而是一种为了帮助我们构思某种正义概念的纯粹假设情况。在“原初立场”下,罗尔斯假设涉及的各方都是自由,理性,平等和自利/相互无私的个体,但同时也完全忘却了一切有关其个人的特征和其社会,经济,历史和文化等背景,硕果仅存的仅仅是一些普遍的人类基本旨趣和世界运作的常识。涉及的各方被要求在这种独特的“原初立场”下去选择一些规范他们共生共处的基本条款,即那些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帮助他们最有效的追求其终极目的和基本利益的“正义原则”。至于如何能够回到所谓的“原初立场”,罗尔斯则提出了一个非常形象化的“無知之幕”(the veil of ignorance)的概念。假设涉及的各方都躲在神奇的無知之幕”后,既能暂时回到“原初立场”,为最终的“正义原则”做出即理性又公平公正的选择。

为何“原初立场”对于选择公平公正的“正义原则”至关重要?

罗尔斯认为在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当中,涉及的各方都必须处于完全中立的立场,而“原初立场”就是达到这种极致中立性的条件或方法。 在“原初立场”之下,没有任何人会因为其先天条件的优劣而在谈判中占尽优势或处于劣势,同时也没人会因为个人独特的处境,价值观和意愿而对某些原则有着不同的偏好。也就是说没有人能够,也没有人有意愿去设计或选择出对他个人的处境具有优势的原则。而也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所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公平,并具有较强的道德正当性和约束力。

“原初立场”下选择“正义原则”的方法

罗尔斯进一步地推论说,在“原初立场”之下,由于涉及的各方完全无法确定其卸下“無知之幕”后的真正处境,故其最合符理性的做法就是最大化最小值原则”(Maximin) 来选择最终的“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在众多“正义原则”和其相关的各种可能性结果当中,理性的涉及各方会选择出将会带来“所有坏结果中的最不坏结果”(即最低风险)之“正义原则”。

罗尔斯以上的推论是建立在三个假设之上;首先罗尔斯假设涉及的各方无法预测其卸下“無知之幕”后的真正处境,故各种结果都具有同样的可能性(几率)。其二,涉及各方对在最大化最小值原则”下所得出的“所有坏结果中的最不坏结果”能够感到足够满意,而不会愿意冒更大的风险已换取得到较好结果的可能性。其三,涉及各方对任何比“所有坏结果中的最不坏结果”较坏的结果感到厌恶且无法接受,因此根本不会承受任何堕入这些较坏结果的风险。

选择的两项“正义原则”

“原初立场”和最大化最小值原则的假设之下,罗尔斯认为所有理性的人都不会选择“功利主义”或“放任自由主义”作为正义原则的依据。首先,“功利主义”的目的是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如有必要,个体的幸福和权益是可以在这个大前提之下被限制或剥夺的。由于涉及的各方无法预测其卸下“無知之幕”后的真正处境,因此为了避免自己在最坏的情况下成为了“功利主义”旗帜下的牺牲品,其最理性的决定就是拒绝“功利主义”。而“放任自由主义”所奉行的是由市场主导的自由竞争社会,对弱势群体缺乏适当的保障;由于涉及的各方在卸下“無知之幕”后也有可能发现自己属于社会中极需被援助的一群,因此在理性上也不会属意“放任自由主义”。

在此基础之上,罗尔斯推论出了两个他认为所有理性的人在“原初立场”和最大化最小值原则的假设之下都会选择和维护的“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liberal principle) 和“差别原则”(difference principle)。“自由原则”为所有社会成员提供平等不可夺取的基本自由权利;而“差别原则”则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享有公平的平等机会,并只允许那些最有利于最不利者的差别存在。此外 “自由原则”应优先于“差别原则”,而平等机会则应优先于差别分配[1]

结语

罗尔斯两项“正义原则”的批评主要是来自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 对自由主义的捍护。诺齐克认为人的自由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因此任何强制他人为别人利益服务的原则都不可能是正义的。而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及迈克尔·桑德尔Michael Sandel)等人则批评罗尔斯忽略了社群意识和个人背景对个人正义观的影响,进而对在“無知之幕”后所选择的“正义原则”之合理性提出质疑。此外,也有学者对罗尔斯最大化最小值原则”(Maximin)的假设持谨慎保留态度。

但无论如何,罗尔斯的“正义论”成功的在康德的道德理性主义及社会契约理论上,发展出一整套更加深刻的社会公义原则。通过他的“正义论”,罗尔斯倡导人类应该在最大程度下分享分担彼此共同的命运,从而逐步纠正更多现实社会中因种种天然或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不公。因此即便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在理论层面或有一些不足之处,但在推动社会公义的现实意义上,罗尔斯对人类文明发展的贡献可说是相当深远和巨大的。


[1] 由于篇幅所限,我不在此详细阐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之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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