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day, May 14, 2012

以需求层次理论丰富功利主义理论之尝试与思考


1.前言

伦理学的研究大致可分为元伦理学(meta-ethics),规范伦理学 (normative ethics) 和应用伦理学 (applied ethics) 三大范畴; 元伦理学处理道德伦理的形而上学问题,规范伦理学则研究人们应该遵循那些行为标准才能称得上道德完善,而应用伦理学则探讨人类所面对的各种具体道德问题。在规范伦理学的范围内,由杰里米·边沁 (Jeremy Bentham1748-1832)所开创的古典功利主义 (classic utilitarianism)和后来其追随者所陆续推陈出新的各种功利主义的改良版本,可说是伦理学研究领域里的一支学术大军。自十八世纪以来,学术界对功利主义的探讨可说百家争鸣,而对其的评价也是褒贬不一,毁誉参半。话虽如此,功利主义对后世的影响之深远却是毋庸置疑的。

本文的立意是希望通过整理古典功利主义的基本理论架构,总结出古典功利主义的几个核心问题和后期学者对这些核心问题的处理方法及其局限,然后大胆提出一个以马斯洛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为基础的“需求层次功利主义”的理论构想,以尝试藉此补助古典功利主义理论之不足之处。

2.功利主义及其主要批评

简而言之,古典功利主义 (classic utilitarianism ) 所推崇的是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为道德的最终标准;其所关注的是行为的结果本身,而非行为的动机,规范或过程。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基本假设是“快乐”为人类生活中唯一的“内在善”(intrinsic good);所有其它所谓的人生目的 (如学业进步,升职加薪,成家立业,为民服务等等)和价值(如生命,自由,民主,知识,美德等等),如果追根究底 ,最终都是一些为了获得 “快乐”的手段;因此道德的最终标准应该是以群体的累积快乐净值之最大化为依据。为了能够简单有效的“计算”群体的累积快乐净值, 古典功利主义进一步假设所有事物所带来的快乐或痛苦(快乐之缺乏)都可以用同一尺度来量化,即各种快乐都只有量的多寡而没有质的区别[1];因此各种事物所带来的快乐可以直接互换,累积或抵消。与此同理,个体的快乐也只有量的多寡而没有质(包括个人性质的概念)的区别,所以各个体的快乐之间也可相互替代和补偿,进而达到累积群体快乐净值的目的。

古典功利主义通过以上的三个基本假设(即“快乐是人生的唯一最终目的”,“快乐无优劣之分”, 及“各个体的快乐之间可相互替补”)建立起其道德理论,但却也正因这三个基本假设而受到一些学者最严厉批评。

批评之一:快乐是否是人生的唯一最终目的?

首先许多学者严重质疑古典功利主义把快乐作为人生唯一最终目的的假设。托马斯·卡莱尔 (Thomas Carlyle17951881)就认为古典功利主义那种的态度犹如“猪的哲学”;这种哲学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否定了人除了“追求快乐”以外,事实上还拥有(或应该拥有)更高尚的追求。后期的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19382002)也批评古典功利主义的“享乐主义”(Hedonism)立场;他提出了“体验机器”(The Experience Machine)的思想实验,认为如果没有人(或很少人)会自愿用“自我”来换取无穷尽的“虚拟快乐”,那就证明了人类除了快乐以外还有其它的价值取向。

批评之二:快乐是否无优劣之分?

一些学者提出在现实生活中,快乐并非如古典功利主义所说般的没有任何优劣之分。比如一名科学家获得诺贝尔奖或一位年逾古稀的艺术家获得金像奖终身成就奖,和一名赌徒在澳门葡京赌场赢钱所获得的快乐(对他们个人而言),就很难说完全只有量而没有质的区别。事实上绝大多数的人都会认为前两者的快乐会比后者的快乐更有意义,这就意味者人对各种快乐其实某种偏好的。不但如此,事实上并非所有“快乐”都是积极正面和值得追求的,比如说虐待狂通过虐待动物而获得的快乐[2]或从幸灾乐祸得到的快乐就必须受到谴责。因此古典功利主义认为所有的快乐都能以类似“同一货币”的概念来相互交换,在真实的生活经验中确是很难自圆其说。

批评之三:各个体的快乐之间可否相互替补?

其他学者认为即便我们接受快乐是人生的唯一最终目的,但这也并不代表我们在道德上可以任意替换各个体之间的快乐,以达到群体累积快乐净值之最大化的目的。其中两个经典的例子就是医生是否应该强行取走某人的身体器官以通过移植手术来挽救其它数人的性命,或大家是否可以牺牲一个无辜小孩的自由来换取全城市民的快乐。在这两个例子中,即便是将被牺牲者如何的卑微不堪而那些将被获救者如何的完美伟大,或在现实考量中如何的利害分明,但对那些有良知的人而言,这些损人利己的行为是很难使他们在道德上能理直气壮,在心灵上能心安理得的。其关键就在于这些所谓的道德困境涉及了社会公义和个人权利等普世价值,而当这些普世价值和“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的追求起了某种冲突,那古典功利主义的局限性就明显的体现出来了。

其它批评

除了以上三种主要的批评之外,许多学者还质疑功利主义在具体操作上将面对的各种技术性问题;包括如何能够客观有效并及时的计算群体的累积快乐净值,如何去制定受行为所影响的考虑范围(即是否只需考虑行为所带来的直接影响,还是也应该考虑行为所带来的间接影响),及是否该考虑行为的预期结果(expected consequent)还是实际结果(actual consequent)等等(在前一种情况下行动者/agent还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而后者则有较强的随机性)。此外,也有学者认为功利主义期待每个人都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为其待人处世的道德标准,似乎有要求过高之嫌。当然这些对古典功利主义的其它批评都确实是掷地有声,但由于篇幅所限,将不被纳入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3功利主义阵营对其主要批评之回应及其局限

针对以上这些批评,功利主义阵营提出了各种古典功利主义的改良或升级版作为对应,而这些改良/升级主要是集中在两个方面。

“快乐”的定义之扩展和延伸

首先许多功利主义学者尝试通过对“快乐”的定义之扩展和延伸,来解决“功利主义是猪的哲学”,及在现实经验中“快乐似乎有优劣之分”和“快乐的追求和某些普世价值之间的矛盾”等问题。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John Stuart Mill1806 1873)率先承认快乐除了量的多寡之外还有质的区别,而人们只要曾经同时体验过两种不同快乐就能够区分那些是高级快乐或低级快乐。对密尔而言,快乐就是满足需要,而满足知性或道德上的需要比满足肉体上的需要能带来更高质量的快乐,因此他“宁为不满足的苏格拉底,也不愿为一只满足的猪”。“偏好功利主义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的学者认为“快乐”源自于某些偏好得到满足;比如说某些人热爱歌剧,因此观赏歌剧能给他/她带来快乐,而道德的标准就是看某行为的结果是否能使“最大多数人的偏好得到最大的满足”。“理想的功利主义Ideal utilitarianism)学者(代表人物为乔治·爱德华·摩尔,George Edward Moore OM, 1873 1958)  则认为并非一切有价值的事物都是以“获得快乐”为最终目的,这意味着所谓的“内在善”(intrinsic good) 除了“快乐”以外,还包括其它如“生命”,“真理”,“自由”,“关爱”等具有内在价值的事物,而道德的标准就是看某行为的结果是否能使“最大多数人的这些内在价值得到最大的彰显/维护/满足”。

这些对“快乐/内在善”的定义进行扩展和延伸的做法确实有其优胜之处,但其共同局限在于这些对“快乐/内在善”的深度解读普遍缺乏更深入客观的理论基础。比如说密尔认为满足知性或道德上的需要比满足肉体上的需要能带来更高质量的快乐,但这种主张却仅仅停留在经验层次,而缺乏理论上的根据。“偏好功利主义Preference utilitarianism)侧重于如何满足个人的偏好,但由于其只注重表象而不深究这些偏好的深层动机和共性,而导致无法处理当各种偏好出现矛盾冲突的情况。“理想的功利主义肯定“内在善”的多元性,但却没有进一步分析各种“内在善”的属性和其之间的关系,因此在面对各种“内在善”出现矛盾冲突的时候也是一样的束手无策。

规则功利主义

除了通过对“快乐”的定义进行扩展或延伸外,有些学者则提出以行为所带来的间接影响来试图解决“快乐的追求和某些普世价值之间的矛盾”问题;而这一类思路以密尔所提出了“规则功利主义”(Rule utilitarianism)为代表。古典功利主义以个别行为在个别情境所造成的结果为衡量对象(“行为功利主义”),而“规则功利主义”则以个别行为是否遵循那些能够为“最大多数人带来最大快乐”的规则来判断该行为的道德性。“规则功利主义”最大的问题是这些所谓的“道德规则”能够因特殊情况而不断的被细分(不断的建立适用于某些特殊案例的道德规则),最终将沦为只适用于某些特殊情境的“行为功利主义”,结果是兜了一个大圈子后又回到原点,徒劳无功。。。

4.快乐与需求层次理论

功利主义阵营以“快乐”为其终极目标,但吊诡的是其对于“何谓快乐”这个最根本之议题上的理论建设可说是乏善足陳;如果连目标的本质也模糊不清,那自然就很难掌握达到目标的手段和方法。而从上节的分析中, 我们也已可看出功利主义所面对的各种问题之根源其实也大多来自于此。

严格而言,“快乐”其实只是当事者在某种生理和心理需求获得满足后的其中一种(但未必是唯一的一种)情绪反应;因此如果我们要解决 “何谓快乐”这个根本议题,我们首先必须去更深入了解人的自然生理和心理需求之特征与本质。在这方面, 我们可以尝试借助美国著名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 (Abraham Maslow1908-1970)的人类需求层次理论 (Theory of hierarchy of needs)来作为我们的理论基础,看看其是否能帮助我们突破功利主义所面对的理论困境。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把人类的自然需求分成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社交的需求,尊重(自尊和他尊)的需求,认知的需求,美的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七大类[3],依次由较低层次到较高层次。低层次的需求较为接近动物本性,其本质较为强烈且具有支配性,而人类一般只会在低层次的需求获得某种基本满足之后(但具体的情况将因人而异),更高层次的需求才会逐渐的浮现出来(或表现得更为强烈),促使人类开始有动机去满足这些需求。


图一: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处:马斯洛

马斯洛解释道,第一到第四种需求为基本需求或欠缺需求,主要是因为生理或心理上的欠缺而产生;人在这一类需求不被获得满足时会感到强烈的焦虑和不安,甚至生命还可能会受到威胁;但这种需求所获得的满足感却较为短暂,而且往往还依循收益递减规律(Law of Diminishing Return)。比方说如果饥饿的需求不被满足,当事者就会感到焦虑不安,在极端的情况下还可能会失去生命;但即便他填饱了肚子,在过了一段时间后又会有开始感到饥饿难熬;而如果当事者在基本吃饱的情况下还持续不断的进食,那他所获得的满足感将会逐渐减少(投入和回报比例降低),最终还甚至会可能出现负面的影响(感到不舒服,厌食等)。

第五种以上的需求为自我成长的需求;这类需求的强度一般都比基本生理需求较为薄弱,容易被人忽略,但是在获得满足后所能带来的满足感,却往往比满足基本生理需求所能带来的满足感更加浓厚,深刻及具有可持续性。获得较高层次需求(如自我实现,美和认知)满足的人们可能会有“幸福快乐”,“平静”,“心安”,“达观”,“充实”,“有意义”,甚至是“感动”,“悲壮”,“不枉此生”,“从容”,甚至是“天人合一”等种种多元化的丰富感受和体会。因此一些曾经因为各种机缘巧合得以尝试过这种“甜头”的人们,甚至可以为了能持续满足高层次需求,而在某种程度上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或降低满足低层次需求的机会和标准(甚至是放弃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要,比如说“忍辱负重”,“舍身取义”等)。而这也许就是人类从“兽性”逐渐走向“人性”,甚至慢慢迈向“圣人”的演变过程。

值得提出的是,虽然大部分的学者基本上同意马斯洛对人类生理和心理需求的描述,但是对各种需求层次的主次轻重和它们之间的从属关系则持谨慎保留态度;一些学者甚至认为各种需求层次(尤其是较高层次需求)常跳级或同时出现,而且还可能重叠。因此在这篇文章里,除了最基本的生理和安全需求外,我并不假设其它更高层次的各种需求一定严格的依循马斯洛所制定的次序,而这也不会影响整个理论框架的有效性。

如何最大化整体满足感?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姑且可以把马斯洛所提出的各种需求层次及其所能带来的满足感以下述的图表来表述,并用它来进一步探讨人们如何能够达到最大程度的整体满足感。


图二:各类资源投入与相关满足感                                                        出处:林福松

首先,由于生存的需要,每个人都必须先满足其在生理和安全上的基本需求(生存底线)。但是由于低层次需求依循收益递减规律,所以当低层次需求获得基本满足后,更多资源的投入也将不能带来更高的“回报率”。因此更明智的做法就是在低层次需求获得基本满足后,避免无节制的沉沦于此;反之应该尝试主动地把大部分的资源投入在更高层次需求的经营上,不断的提高对自己高层次需求的认知和敏感度,以求获得更加浓厚,深刻及具有可持续性的满足感,从而使个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得到最大程度的整体满足。

由于高层次需求属于内心世界领域,所以一般不能通过满足低层次需求(属于感官世界领域)的方法 / 途径来获得真正的满足。也就是说,人不可能通过享有更奢华的物质生活来获得“爱”,“归属”,“尊重”,不可能因拥有“蒙娜丽莎的微笑”真迹而获得“认知”“美”,更不可能因赢得福利彩票而感受到“自我实现”的深层喜悦。因此许多在物质生活上异常富足的人,也许不能埋怨说自己“活得很痛苦”,但却往往在生活中感受不到真正的满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此。

值得注意的是,满足高层次需求(如社交、尊重,认知,美和自我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和其关系网(当事人所关注的群体/外界,如其家人,朋友,社区,国家,生态环境,甚至是全世界)之间的积极互动关系;即当事人往往需要通过间接或直接的协助其关系网内的某些群体获得某种程度的生理和心理需要满足感,才能更好或更全面的满足其自身较高层次的需求。比方说,一位学生通过和朋友之间的互惠互利的关系来满足其社交的需求,一位市民通过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来满足其尊重(自尊和他尊),认知(意义,自觉和同情心)和美(和谐)的需求,一位政治家通过服务群众来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求等等。

美国心理学家劳伦斯·柯尔伯格 (Lawrence Kohlberg 1927-1987)在其道德发展阶段理论 (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里把人的道德判断发展分为服从与惩罚定向, 利己主义定向,人际和谐与一致,维护权威与社会秩序定向,社会契约定向及普遍伦理原则六个阶段。我认为这种道德阶段的发展过程和人类在努力满足其低层次到高层次需求时所逐步建立的处事态度和价值观是息息相关或甚至是一脉相承的。以下的图表就明确的显示两者之间的可能因果关系。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     
柯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
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
服从与惩罚定向
生理的需求,安全的需求
利己主义定向
社交的需求,尊重的需求
人际和谐与一致
尊重的需求,认知的需求,美的需求
维护权威及社会秩序定向
尊重的需求,认知的需求,美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
社会契约定向
尊重的需求,认知的需求,美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
普遍伦理原则

换而言之,如果人们越努力去尝试满足其越高层次的需求,就越可能达到更高层次的道德发展阶段。反之,如果人们处在更高层次的道德发展阶段,其更高层次的需求就越容易得到更好的满足。

5.需求层次功利主义

如果我们同意“快乐”只是衡量人类“生理和心理需求满足度”的其中一个温度计,而非人类生存的终极目标,那我们似乎就有必要对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这个道德判断标准做一些适当的调整。

我姑且把这种修正版本称之为“需求层次功利主义”(Hierarchy of needs utilitarianism)。“需求层次功利主义”的核心精神其实就是古希腊的自然法则概念。我曾在PHI5370: 西方哲學史專題研讨课程的期末作业里说道:“自然法则就是宇宙一切万物生存和运作的规律和原则;人类作为大自然的产物,其本性就是自然法则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人类拥有保护发展其本性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是普世,全民,自然神圣且不可侵犯的。”而这里所提到的“人类之本性”,就可以理解为马斯洛所提出的人类与生俱来之生理及心理需求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我尝试把古典功利主义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 的道德判断标准修正为:

“在保护每个人满足其基本需求之权利的大前提下,尊重每个人对满足其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的选择和偏好,如行有余力,则争取发展最大多数人较高层次的需求并让其在这些领域获得最大的满足”。

一:保护每个人满足其基本需求之权利

由于自然现象,每个人都必须满足其最基本的生理需求以求达到“生存底线”;如果低于这个底线,生命就不复存在,那“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这个议题就没任何意义了。因此这是发展人类之本性(满足生理及心理需求)之最基本条件,必须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保护”这个概念就是“使其不受损害”,首先是“在其不受到威胁时不去干预”,然后才是“在其受到威胁时出手相助”,而“出手相助”则必须以“使其不受损害”为前提。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保护基本生理需求”之名来进行“损害基本生理需求”之事,否则将自相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和“自杀的自由”将摧毀“一切自由的根基”同一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生存底线”是一个有最低的自然现象客观标准(比方说如果一个成人超过多少天完全没有进食就将可能会饿死),但在理论上却没有最高标准的概念。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生存底线”的标准可能会被调高(比如把“自由”,“教育”等概念纳入“生存底线”),但在天灾饥荒时又可能会被降低。但从人类发展和进化的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往“逐步提高全人类的生存底线”这个大方向努力。这个议题我将在下节进一步讨论。

在每个人的“生存底线”受到保护的大前提之下。。。

二:尊重每个人对满足其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的选择和偏好

这个规则意味着需求层次功利主义承认人类生理和心理需求的自然性和多元性,因此理所当然的应该尊重每个人对满足其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的选择和偏好;

如行有余力,则。。。

三:争取发展最大多数人较高层次的需求并让其在这些领域获得最大的满足

其潜台词是层次功利主义相信唯有通过满足更高层次的需求,我们才可能以同样的投入在最大程度上获得最多与最高质量的整体满足感。因此从功利主义的立场出发,层次功利主义应该鼓励人们避免无节制的沉沦于低层次需求的追求;反之应该尝试主动地把大部分的资源投入在更高层次需求的经营上。

有意思的是,正如我们前面所说,满足高层次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和其关系网之间的积极互动关系,因此当最大多数人较高层次需求获得最大的满足的同时,自然而然的也会促进其关系网的生存底线的逐步提高,同时也会推动其关系网往更高层次的道德发展阶段进阶,慢慢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人类文明发展体系。
  
6.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处理对古典功利主义的相关批评

我认为需求层次功利主义不但能够丰富古典功利主义,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能帮助我们处理古典功利主义所面对的各种批评。

批评之一:快乐是否是人生的唯一最终目的?

需求层次功利主义认为“快乐”只是衡量人类“生理和心理需求满足度”的其中一个温度计,而绝非人生的唯一最终目的。一些学者批评古典功利主义把人类贬低为只是追求快乐的低等生物; 但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则鼓励人应该避免无节制的沉沦于低层次需求的追求,反之应该努力寻求较高层次需求的满足感,其目的是希望人类能从“兽性”逐渐走向“人性”,甚至慢慢迈向“圣人”的方向发展。如果说古典功利主义是“猪的哲学”,那需求层次功利主义或许可称之为“人的哲学”。

批评之二:快乐是否无优劣之分?

古典功利主义认为快乐没有任何优劣之分,而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则认为人类的生理和心理需求具有多样性,而且每种需求都各有特色且不能被相互取代,因此我们必须尊重每个人在每个阶段和个别情景时对满足其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的选择和偏好。

批评之三:各个体的快乐之间可否相互替补?

古典功利主义不但认为各种快乐只有量而没有质的区别,而且各个体的快乐之间还能互相替补,因此允许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以换取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则提倡在保护每个人满足其基本需求之权利的大前提下,争取发展最大多数人较高层次的需求并让其在这些领域获得最大的满足;这就基本上避免了古典功利主义和普世价值起冲突的典型问题。就拿“牺牲少数人的权利以换取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这个例子来说,首先需求层次功利主义不允许任何“损害他人满足其基本需求之权利”的行为,然后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又鼓励人发展和满足其高层次需求,进而间接或直接的推动人从更高层次的道德发展阶段来衡量是非对错,最终引导人做出和普世价值基本和谐统一的道德判断。

其它批评

除此之外,需求层次功利主义也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道德苛求的问题。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并不如古典功利主义般要求每个人在每件事情上都要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着想;它所要求的仅仅是每个人在每件事情上必须保护(不损害及出手相助)他人满足其基本需求之权利 (而所谓的基本需求则只有最低的客观标准,即关乎生死存亡之事;但每个人或每个社群都有自由以其文明的发展程度制定更高的最低标准,这也可视为社会契约的另一种解读);在这个前提下,则应该尊重别人对满足其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的选择和偏好,如有余力,需求层次功利主义才要求人们去争取发展最大多数人较高层次的需求并让其在这些领域获得最大的满足。前面的两点可视为层次功利主义对所有人的基本道德要求,而最后一点则可说是层次功利主义对所有人的道德期许,即这类行为值得鼓励表扬,但并不强求。

7.结语

无可否认,本文所提出的所谓“需求层次功利主义”确实也存在不少理论上的缺陷和实际操作可行性的问题。首先,需求层次功利主义的理论几乎完全建立于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之上,如果日后有学者成功推翻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那需求层次功利主义就有可能会因此而土崩瓦解。此外,需求层次功利主义也同样地要面对如何能够客观有效并及时的计算各种生理和心理需求的满足度的问题;不但如此,由于需求层次功利主义需要考虑的层面(七种需求)也比古典功利主义(快乐)来的更加错综复杂,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比古典功利主义更具有操作上的难度。

但正如古典功利主义的简明为其最大的优点,但同时也是其致命之处;需求层次功利主义的复杂性也可能正是其优势所在。通过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和需求层次功利主义,我们能够更加深入的了解人类的各种自然需求和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那种千丝万缕,唇齿相依的关系,进而能够梳理出更加合情合理,妥当周全,及合乎自然天道的道德判断标准。毕竟人类在“道德”这个议题上已经折腾了数千年,怎么就能简单的以“快乐”这两个字了得呢?

后注:因受个人的哲学基层和篇幅所限,许多理论构思明显过于粗糙,而一些本该涵盖的细节也无法深入分析,还请见谅。

8. 参考文献

1.   A. H. Maslow, “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 Psychological Review, 50, 370-396, 1943
2. E.F. Carritt, “Criticisms of Utilitarianism”, Ethical and Political Thinking,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47
3.  Hooker, Brad, "Rule Consequentialism",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Spring 2011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4. J.J.C. Smart and B. Williams, “Utilitarianism: For and Agains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3.
5.  John Stuart Mill, “Utilitarianism”,  1863
6.  Matthews, Gareth, "The Philosophy of Childhood",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Winter 2010 Edition), Edward N. Zalta (ed.)
7.  Sinnott-Armstrong, Walter, “Consequentialism”, 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Editor: Edward N. Zalta, 2011, Winter 2011 Edition
8.    Wikipedia - Consequentialism
9.    Wikipedia - 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
10. Wikipedia - Stages of moral development
11. 林福松,“谈幸福”, 私人习作, 2008



[1]边沁说道“如果带来的乐趣量相等,弹图钉游戏等同于诗歌”
[2]对古典功利主义而言,如果群体中的大部分人都是虐待狂,而虐待动物能为群体获得最大量的累积快乐净值,那这种行为是受到允许甚至是被鼓励的。
[3] 前期马斯洛只制定出5种需求,但70年代又增添了“认知需求”和“美的需求”这两大类。

Tuesday, May 01, 2012

五四运动精神与西方哲学的渊源


1.前言

1919118日,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在巴黎召开“和平会议”。虽然中国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会谈,但巴黎和会不但拒绝了中国对取消列强在中国种种不平等特权和条约的要求,更要把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当年的北洋政府准备在丧权辱国的巴黎和会合约上签字,因此引起了中国群众强烈的不满,最终在93年前的今天(191954日)在北京爆发了一场以青年学生为主的全国全民爱国运动,史称“五四运动”。从广义上来说,“五四运动”可泛指从1915 年至1926年间由中国知识分子和学生所推动的对传统封建思想和社会制度的改革运动;其核心精神为西方当代的先进思想,特别是“民主”(德先生)和“科学”(赛先生)的观念,最终是希望通过新文化的建立而达到强国富民的目的[1]

二十世纪初在中国社会所发生的这一连串事件,其实只是整个世界文明和政治次序在产生巨大变化的一个缩影。由于在十九世纪时西方科学和工业发展发生了革命性的飞跃,进而带动了整个西方社会政治的变革;而国际贸易,文化交流,殖民外交等跨区域政经活动则打破了东西方的鸿沟,使各区域因相互影响而加快了社会的变化。而十九世纪的种种发展则是有赖于十七世纪末/十八世纪启蒙时代所打下的扎实基础;在那上百年间,经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在欧陆得到高度发展,涌现出大批开宗立派的思想家,许多有关现代“民主”和“科学”的理念在那时期开始成型及迈向成熟。启蒙时代的思想养分部分来自于文艺复兴时期,甚至是人类文明处于相对低潮的中世纪时代,但最主要的还是得益于古希腊哲学文明的思想精髓,让启蒙时代的许多的学者能够站在古希腊大哲的宽阔肩膀上,看得更高更远。

本文的主旨是希望通过梳理“五四运动”背后的“民主”和 “科学”精神之西方哲学思想源流,展示人类这一部分思想文明的发展轨迹和其大致脉路;并藉此说明人类对其生活处境的反思和追求真理的热诚在千百年来恒古如斯,而其基本思路更是一脉相承,万物归宗。

2.自由民主,社会契约,自然权利与自然法则

“五四运动”还未开始在中国萌芽之前, “自由”和“民主”等思想就已在西方各国受到各种不同宪法的某种程度保障达数百年之久。最早的有英国教会和封建贵族为了制衡王室权力而强迫英国国王在1215年所签署的大宪章;但真正能体现“自由”和“民主”等普世价值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则是在1776年所签署的美国独立宣言和1786年所签署的法国人权宣言。该两项宣言明确的阐明了人们天生下来就是自由平等,并拥有自然不可动摇的自然权利(如自由,财产,安全等);而其中的核心观念则主要是来自于17世纪末/18世纪初启蒙时代(Age of Enlightenment)时一批西欧(主要是英国,法国和德国)哲学家们以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为基层所创建的政治哲学原则。

启蒙时代初期的哲学家们如荷兰的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英国经验主义代表人物約翰·洛克[2]John Locke1632 - 1704)和中后期的法国哲学家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通过深刻严谨的社会契约理论(而非通过传统,世袭或君权神授)来处理有关社会起源和政权的正当性这两个核心问题;即便在细节上有所不同,但其共通核心思想是每个人都有与生俱来且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但在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原始及无政治秩序)之下的生存环境往往是艰险的,因此理性的人将会自愿的放弃某些自然权利或接受某种社会义务,以求和其他人建立社群,换取法律权利 (legal right)来保障自己的自然权利。而自然权利的理论基础则是来自于自然法则的概念。简而言之,自然法则就是宇宙一切万物生存和运作的规律和原则;人类作为大自然的产物,其本性(包括自由状态,理性等)就是自然法则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人类拥有保护和发展其本性的天赋权利,这种权利是普世,全民,自然神圣且不可侵犯的。以这些理论为基础,孟德斯鸠 (Baron de Montesquieu, 1689-1755) 则提出[3]宪政和三权分立,伏尔泰 (Voltaire, 1694-1788) 提出了君主立宪和言论自由思想,而卢梭则提出[4]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等先进思想,为现代民主政治打下扎实的基层。

启蒙时代那种推崇理性思考,强调自然权利,自然法则,并勇于挑战传统和宗教权威的文化风气其实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理性和经验主义哲学传统。自日耳曼民族于476年将西罗马帝国灭了以后,古希腊学说逐渐从欧洲大陆消逝,整个区域进入了以天主教会为主导的中世纪时代(5世纪到15世纪左右)。直到东罗马帝国首都君士坦丁堡于1453年被鄂图曼土耳其攻陷,大量罗马和古希腊学说和学者从东罗马帝国回流到意大利和欧洲,而其中就包括了对后来自由民主思想发展起了极其关键的作用的自然权利和自然法则观念;这些思想精粹如春雨般润泽了欧洲大陆干枯的大地,最终在意大利引发了文艺复兴及在西欧开展了启蒙时代。

古希腊学说当中,其中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公元前384–322)有关“法治”(rule of law) 的理论就对启蒙时代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国家应该由法律来统治,而法律必须依据理性和智慧,并且符合人类的本性和自然法则,而非由个人的狂热或意愿来决定。亚里士多德的对自然法则的思路最早还可以从其老师伯拉图(Plato, 公元前427-347)和师公苏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399)的学说中找到端倪。在伯拉图的“对话录”当中,伯拉图就已经多次谈到“自然”(natural / phusei) 与何谓“合乎/根据/按照/依凭自然”(according to natural / kata phusin) ,并把这种概念从传统自然科学领域延伸至人类行为及政治法律领域。换句话说,伯拉图开始提倡一种以“合乎自然”(包括理性思维,因为这也是人类本能的一部分)为人类行为规范依据的思路。在伯拉图所著的“对话录”(Dialogues of Plato)之“高尔吉亚篇”(Gorgias)当中,苏格拉底反驳了卡力克勒斯(Kallikles)对主观公义标准的看法,苏格拉底认为公义的彰显就是当美德,躯体和外物得到适当顺序的排列,而这种次序的先后是理性且符合自然的。在“法律篇”(Laws)当中,伯拉图通过一位“雅典陌生人”的口中明确的说明了法律的内容和运作必须根据人类的自然权利以发展人类灵魂为目的;伯拉图还进一步区分了“人类的善物”(human goods, 如健康,美丽,力量和财富)和“神圣的善物”(Divine goods, 如智慧,自律,公义,勇气), 而“神圣的善物”有自然优先权,而法律的任务就是维护这些自然次序,因为它是符合自然和理性的。

如果我们再往后追溯,就不难发现伯拉图和苏格拉底这种崇尚理性和自然原则的思想事实上在更早的前苏格拉底时代(公元前七至四世纪)的所谓“自然哲学家”的理论中就基本已经定调了。比如阿那克萨哥拉(Anaxagoras公元前488-428)认为宇宙万物是由无数细小的物质组成的,而在之外有一种独立物质叫“智性/智的直觉”(Nous),负责组织,启动和规范宇宙万物,或结合于生命之中;这种“智性/智的直觉”(Nous)的概念似乎已酝酿着古希腊后期对理性与自然之间密切关系的解读。而阿那克萨哥拉的老师阿那克西美尼(Anaximenes,公元前570-526)所属的米利都学派(代表人物包括阿那克西美尼的老师阿那克西曼德(Anaximander,公元前610-546)及其师公,也即是西方思想史上最早有记载的哲学家泰勒斯(Thales,公元前624-546))更代表了古希腊哲学家不满足于神话而希望通过理性思辨来解释自然世界本质,安顿人生的追求。甚至在更早期的古希腊悲剧代表人物之一的索福克勒斯(Sophocles,公元前497/6 -406/5)的作品“安提戈涅”(Antigone,公元前442)当中,就已经有了“人类拥有不服从那些违反了更高自然权利的人为法律之自然权利”这种先进思想。由此看来,“五四运动”中的“德先生”的基因可从1915年一直追溯到至少公元前442,前后竟达2357年之久,可说是一脉相承,源远流长。

3.科学方法,科学精神与西方哲学传统

严格来说,“科学”一词其实具有相当广泛的含义,其中就至少包含了“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和“科学知识”(即知识内容)三大方面;而“科学知识”又可以解读为“一切以科学精神和方法所建构的可靠知识,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或也可专指为“自然科学知识”[5]。 “五四运动”的主要发起人之一的陈独秀在《青年》创刊号发刊词的《敬告青年》一文中开宗明义的说道“科学者何?吾人对于事物之概念,综合客观现象,诉之主观理性,而不矛盾之谓也。”;意思就是说科学即是通过主客观的统一而建立起来的知识[6]。由于知识内容是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不断更新发展的,因此作为一个社会改革运动的精神依据,除了当代的“科学知识”,我们有理由相信陈独秀和其同人所更关注的应该是建构知识的基本方法和其更本精神,而这也将是这个章节所要讨论的重点。

事实上二十世纪初期的“五四运动”前后正是西方科学方法或建构知识方法的一个发展高峰期。摩里茲·石里克(Moritz Schlick 1882-1936)和一批杰出的欧陆学者创建的维也纳学派,结合了实证主义和戈特洛布·弗雷格 (Gottlob Frege1848 -1925, 伯特兰·罗素 (Bertrand Arthur William Russell, 1872- 1970) 及 路德维希·維根斯坦(Ludwig Josef Johann Wittgenstein1889-1951)的逻辑和分析哲学思想,创建了逻辑实证论(logical positivism),其要旨是通过结合实证(实际验证),逻辑和数学,从新整合和改良他们认为人类能获得确当知识的唯一途径之科学方法,同时也否定纯理论形上学思辨能创建知识的可能性。而大约在同一时期的卡尔·雷蒙德·波普尔爵士(Sir Karl Raimund Popper, 1902-1994) 则从另一个焦点来探讨如何通过理论和经验建立知识的课题;他提出了创新的经验否证论(Empirical falsification),倡导以“从实验中证伪的”的科学评判标准来替代传统的观察归纳法 (observationalist-inductivist)。维也纳学派的逻辑实证论和波普尔的经验否证论各有不同的侧重点(简单而言,前者以实证为主,理论为辅;而后者以理论为主,实证为辅),但其共同点都是探讨如何能够更佳的结合经验(观察,实证)和理性分析(理论建立,逻辑推演等)来建构更加客观可靠的知识。这种经验或理性互补的思路可说是近代知识发展的主流,而其发展轨迹可追溯到西方哲学中的经验主义(Empiricism)和理性主义(Rationalism)传统长达数千年的互动与相互影响,其求真的精神更是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哲学传统,可说是从古至今,贯彻如一。

经验主义(Empiricism

逻辑实证论基本上就是由奥古斯特·孔德(Isidore Marie Auguste François Xavier Comte1798-1857)所开创的实证主义之延伸(或“升级”),其延续的是经验主义的传统,即坚信唯有通过经验或对现实生活的观察才有可能认识真实的世界。在这之前的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 更认为人类所谓的理性能力事实上只是感官经验累积和归纳论证的产物,但由于过去的经验并不能代表事实的全部与一切未来的可能性,因此人类不可能通过理性推理得出具有结论性的知识[7]。虽然休謨的怀疑主义(Skepticism)对“知识的可能性”持谨慎保留甚至是怀疑态度,但其积极面是凸显出感官经验对人类的理性和其认知世界之能力之影响,从而体现理性和知识的局限性。和休谟齐名的英国经验主义代表人物还有喬治·貝克萊(George Berkeley 1685- 1753)和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而其中洛克在其名著“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就中提出了人类心智天生如一块白纸(White Paper; Tabula rasa,源自亚里士多德),后经过经验累积和反思而逐渐建立起理解能力和知识;这套理论影响了貝克萊和休谟等学者,使洛克被视为当代经验主义的开创性人物。在洛克等人之前的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of Malmesbury1588-1679) 也可视为经验主义的先驱,他相信人类的思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感官经验所带来的“运动”(motion),而霍布斯则受到古典经验主义的鼻祖弗兰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 1561-1626) 的影响。培根无可置疑是现代科学史上划时代的人物,他以经验主义为基础开创了通过观察,实验和归纳论证的科学方法,为现代科学奠定了主要的方法和理论基础。

其实经验主义传统在启蒙时代之前的文艺复兴时期的尼可罗·马基亚维利 (Niccolò di Bernardo dei Machiavelli1469-1527) 和列奥纳多·达芬奇 (Leonardo di ser Piero da Vinci1452-1519) 等人的文献和作品当中就已可看出端倪;而更早的中世纪后期的伊斯兰学者伊本·魯世德Ibn Rushd or Averroes, 1126-1198) 和波斯学者伊本·西那(Ibn Sīnā, Avicenna, 980-1037)等人更是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忠实捍护者。古希腊大哲亚里士多德无可置疑的是西方哲学史上经验主义传统的鼻祖;虽然亚里士多德的老师伯拉图相信知识的先验性并质疑经验的可靠性,但亚里士多德则认为经验是获得知识的基本渠道;他觉得人的大脑获得知识的过程应该近似于在一张空白的桌子上写字,而吸取信息的渠道就是我们的感官经验[8]。亚里士多德通过观察现实状况,采用归纳和演绎法来了解世界;除了人文议题外,他还广泛涉及各种自然科学领域,可说是集各类知识的大成者。亚里士多德这种注重经验和自然界的治学态度,还可追溯至前苏格拉底时代的米利都学派等Ionism的传统,但米利都学派的特色在上节已经介绍过,在此就不必重复了。

理性主义(Rationalism

大致而言,传统理性主义所持的基本立场是以理性为所有知识的来源和依据,而真理也只能通过理性而非通过经验来获得。但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纯粹理性主义作为“人类获得知识的唯一途径”这种说法已非现代学术界的主流,取而代之是以经验和理性相辅相成的各种治学方法(如在之前所提到的逻辑实证论和经验否证论等);而历史上其中一个最早集两家之大成者就是大学者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早期的康德受到戈特弗里德·莱布尼茨 (Gottfried Wilhelm Leibniz1646 -1716) 和克里斯蒂安·沃尔夫 (Christian Wolff 16791754) 的影响,思想倾向于传统理性主义;但后来康德受到休谟的怀疑主义的启发,开始发展了一套结合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的理论,康德称之为“先验观念论”(Transcendental Idealism),为西方哲学和科学开展了一个崭新的局面。在其巨作“纯粹理性的批判”(The Critique of Pure Reason)当中,康德严厉的批判了纯粹理性主义和纯粹经验主义之不足,认为唯有取两者之长补两者之短,才是建立确当知识的正确方法。

比起康德,莱布尼茨无疑是更纯粹的理性主义者。作为17世纪最伟大的通才和数学家之一,莱布尼茨认为知识是客观确定的,能够通过理性分析获得确当的认知,在晚期还提出了“單子”(Monads)这种形上學的概念来解释世界的本来面貌。而另一位17世纪的理性主义代表人物巴鲁赫·斯宾诺莎(Baruch Spinoza1632–1677) 更尝试通过一系列的定义,推理和分析来解答许多哲学甚至是人生层面的疑难。莱布尼茨和斯宾诺莎的理性主义思维又都深受勒内·笛卡儿(René Descartes1596-1650)的影响。或许可以这么说,笛卡儿在理性主义的地位相等同于培根在经验主义的地位,可说是划时代的奠基人物。笛卡儿相信如数学和形上学等永恒真理的知识是可以单纯的从理性获取,而其它现实经验世界的知识则须通过经验(和理性)获得,但是由于感官经验是不可靠的,因此我们对一切现实世界的知识都需保留谨慎的态度。换而言之,一切不能通过理性确定的知识都不能称之为真理;而笛卡儿的名言“我思故我在”(cogito ergo sum)就是顺着这种理性反思而获得的先验结论。

这些理性主义的基本精神再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大哲柏拉圖对知识的认识。伯拉图认为通过感官所获得的所谓知识是混乱和浑浊的,而真正的知识(真理)则是固定,永恒,先验,与生俱来的;现实生活只是真实世界原型的投射,而非真实世界本身,因此我们只能依赖理性而非通过经验世界来认识真实的世界,了解真理。在这方面柏拉圖所续承的基本是埃利亞學派 (EleaticsEleatism) 的传统,其代表人物包括巴门尼德 (Parmenides of Elea,公元前5世纪),埃利亞的芝诺(Zeno of Elea,公元前490 –公元前430)。简而言之,埃利亞學派质疑感官经验的可靠性,推崇利用理性和分析来获得知识,其要义和两千多年后启蒙时代的理性主义哲学家们(如笛卡儿等)基本上同出一辙。
  
4.结语

自两千六七百年前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和其他米利都学派及埃利亞學派的学者开始思索什么是万物的本质开始,到苏格拉底,伯拉图,亚里士多德,罗马时代的西塞罗,中世纪的阿奎娜,魯世德西那,一直发展到文艺复兴后期和启蒙时代的培根, 笛卡儿, 格劳秀斯, 霍布斯, 洛克, 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斯宾诺莎, 莱布尼茨, 沃尔夫, 貝克萊, 孔德, 休谟, 康德, 波普尔, 維根斯坦, 罗素 , 弗雷格和石里克等等,人类对其处境的理性反思和对真理的追求就从来未曾有片刻间断过。从坚信经验或理性为获得确当知识的唯一途径,到认识到理性和经验(左右脑)互补的必要性,人类构建知识的过程固然是百花齐放,错综曲折,但整体也称得上是乱中有序,而其中求真的精神更是贯穿今古,始终如一。

当我们回顾“五四运动”的坎坷和悲壮时,不禁会遥想无数古今圣哲伟大无私的思想精髓正从遥远的时空为我们引路,让我们在这浩瀚宇宙中能感到一丝慰籍,而能以谨慎乐观,谦卑恭敬的态度,在这漫长的人类文明旅途中继续不断地摸索下去。。。


[1] “五四运动”在很大程度下否定传统思想,提倡全盘西化,而其中利弊往往存有争议,但不在此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2] 洛克被后人称之为自由主义之父
[3]  在其《论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Laws)一书中
[4]  在其《社会契约论》(The Social Contract)一书中
[5]值得一提的是,后代所谓的自然科学领域其实在17世纪时属于自然哲学范围,被视作为哲学的其中一个分支。从19世纪开始,“科学”一词逐渐的被广泛用于自然界知识领域,而英国自然学家和神学家威廉·惠威尔 (William Whewell 1794 - 1866) 则是第一次采用“科学家”这个名词的学者。
[6] 事实上“科学”一词的英文 “Science”,其拉丁原文“Scientia”的原意指的就是“知识”。
[7] 休谟的怀疑主义后来受到康德的严厉批判,但由于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故不细表。
[8] 类似的说法在后期洛克的学说中也曾再次出现